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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组织开展稀土行业秩序整顿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次数:942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税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有关直属海关:


为推动重点稀土产区深入推进稀土行业秩序整顿,进一步规范稀土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批准同意的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督查工作部署,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定于10月30日至11月30 日组织开展稀土行业秩序整顿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内蒙古、江苏、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8个省(区)。


二、督查重点


(一)整顿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重点检查2017年以来有关地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对稀土行业秩序整顿工作进行了细化部署,是否逐项落实到位;是否明确了有关方面的责任分工,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规核准备案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不到位等监督不力的问题。


(二)稀土企业政策落实情况。抽查稀土矿山(含压覆稀土资源回收项目)、冶炼分离、资源回收利用和贸易流通企业。主要包括:是否落实项目立项、安全环保、资源税、专用发票等政策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组织生产;冶炼分离企业是否存在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行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否存在加工稀土矿产品行为;贸易流通企业是否存在买卖非法稀土产品(含进口)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线索查处情况。重点检查有关地区前期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中未销号问题处理进展情况,以及2017年以来本地区接到的和有关部门转去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核实查处问责情况。


三、督查安排


(一)各督察组由有关部门司局级负责同志带队,行业协会、专家及新闻媒体参加。具体时间及行程由各组牵头部门与督查地区自行协商确定。


(二)督察组召开座谈会听取督查地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总体情况介绍,抽选5家及以上稀土企业(含矿山、冶炼分离、资源综合利用、贸易流通企业),督查结束时向地方反馈督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对照督查重点及工作评价表,提前准备好相关书面材料和文件,并积极配合做好专项督查工作。


(二)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明确专人作为工作联络员,于10月26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稀土办公室)。


(三)督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等有关要求。


五、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张美慧 010-68205584


自然资源部:祝跃 010-66558339


发展改革委:孙士瞳 010-68502467


应急部:吴昊 010-64463853


海关总署:周亚菡 010-65194959


税务总局:郭琨焜 010-63417773


市场监管总局:崔迎琪 010-88650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