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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两部委关于下达2020年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9 浏览次数:993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0年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0103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2020年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稀土是国家严格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指标和超指标生产。2020年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40000吨、135000吨(分解情况见附件1),上述指标均含已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二、各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及时商下属企业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指标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安全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指标: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REO)/年的,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放射性防护等环保要求的;
  

(四)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尾矿库管理要求的;
  

(五)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四、各稀土集团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指标组织生产,不断提升技术工艺水平和原材料转化率;严禁开展稀土产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不得采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购加工稀土矿产品(含进口矿产品);利用境外稀土资源要严格遵守矿产品进出口有关管理规定。
  

五、相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月调度检查辖区内企业的指标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共同做好指标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稀土集团须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并加强企业内部产品追溯系统建设,不得伪报、瞒报、随意更改数据。
  

6家稀土集团按照统计报表(见附件2)要求,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上个月的统计数据(含追溯系统数据填报)。
  

联系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韩保红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   祝 跃
  

电 话:
   
  010-68205577(含传真)

010-66558339
  
 
  附件:
  1.2020年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
  2.2020年__月6家稀土集团生产统计报表




工信部联原〔2020〕27号

 

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2020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稀土是国家严格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指标和超指标生产。2020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66000吨、63500吨(集团分解情况见附件1)。

 

二、各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经商下属企业所在的省(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完成本集团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各集团门户网站公示当年在产矿山和所有冶炼分离企业名单。

 

三、指标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提高指标利用效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指标: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REO)/年的,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放射性防护等环保要求的;

 

(四)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四、各稀土集团要严格按指标组织生产,遵守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采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和开展稀土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利用境外稀土资源需能提供完整手续。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加工稀土矿产品(含进口矿产品)。

 

五、有关省(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和共享信息,定期调度检查辖区内企业的指标执行情况,共同做好监管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上报。

 

六、各稀土集团要按时如实上报指标执行情况,并填报稀土产品追溯系统(含进口矿产品使用),冶炼分离产品须分元素统计上报,不得伪报、瞒报、随意更改数据。

 

请6家稀土集团按统计报表要求(见附件2),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统计数据。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韩保红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 祝 跃

电 话:010-68205577(含传真)

010-66558339

 

附件:1.2020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xls

   2.2020年__月6家稀土集团生产统计报表.xls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2020年2月18日